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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施办法(试行)
2014-09-11 00:00  

201311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和领悟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广大师生的节约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反对铺张浪费各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理念,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教育引导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真正变成广大师生的自觉行为。

第二章 日常办公管理。

第三条 加强文印管理,提倡无纸化办公,除涉密等特殊工作外,一律实施网上办公,尽量节约纸张。打印前要尽可能在电脑中进行校正;切实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控制纸质文件印数,实行双面用纸,充分利用废纸做草稿,降低印刷费用。

第四条 杜绝使用办公设备印制私人资料。

第五条 加强水电等设备日常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办公场所内的水电设备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加强对办公室空调等电器的使用管理,夏天室内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冬天室内空调温度设定不高于20℃。

第七条 除阴天等特殊情况外,办公室白天不开灯,下班后要关闭办公室内电脑、打印机、电灯、电器等所有用电设备。

第八条 鼓励使用电子邮件、飞信等成本低的通讯方式;合理使用公务电话,不用于聊天、办私事。

第九条 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建立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签字制度;严格办公桌椅、电脑耗材等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加强出、入库管理,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能维修的要维修后继续使用,尽可能延长使用寿命,避免频繁更新。

第三章 “三公经费”管理

第十条 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行动,加强对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经费及公务车购置和运行费方面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活动,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提倡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期、参会人员和开支标准,会场一律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不悬挂横幅彩带,不发放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各种会议和培训班,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十五条 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校内接待用酒原则上用广西本地普通酒,在校外接待用酒原则上控制在白酒300/瓶以下、红酒200/瓶以下的标准。

第十六条 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消费费用;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科学管理、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定点维修,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凭出车单派车,加油做好登记,严禁公车私用;合理安排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车辆空驶里程;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近距离出行提倡乘坐公交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加强经费预算约束,禁止借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予安排。

第二十条 各级干部职工出差,要合理安排出行路线,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不得超标,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事宜,一律实行婚丧事宜分级申报制度;不准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送礼品、礼金;不准使用公车操办。

第四章 办公用房的清理和整治

第二十二条 遵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科学合理分配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对较大的办公用房,采取集体办公的方式,减少空间的浪费,避免将办公室用于他用,特别是房中房、办公、休闲、娱乐一体化结构。

第二十四条 加强各部门的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建立合理化办公用房长效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要从领导干部做起,发挥带头作用,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风尚的传播者、示范者、实践者,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的督查,查找发现浪费问题,总结推广节约经验,推动厉行节约、整治浪费见实效。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推行“三公经费”公开,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有效防止铺张浪费;后勤处要加强后勤保障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铺张浪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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