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职业技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南宁职业技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14日
南宁职业技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室及其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学校及其各部门、二级学院预决算情况、财务收支、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的审核是指工程金额较小,无须经过南宁市政府招标采购的装修、修缮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金额较小,无须经过南宁市政府招标采购或市政府招标采购办委托的物资、服务、设备、耗材、软件等采购项目。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室,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审计室作为学校内审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编制情况,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按程序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室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关心和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审计室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要求,组织起草、制订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组织、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有益于业务水平提高的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考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工作,努力钻研审计业务,完善知识结构。工作过程中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的培训计划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室对学校及其各部门、二级学院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的编制及上报;
(二)各项教育事业费、专项基金的收支及银行存、贷款业务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基建、装修、修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及设计变更签证项目;
(四)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设备及物资采购;
(七)校内招标项目;
(八)实业开发中心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九)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十)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分析、评价;
(十一)校内各单位内部经济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上级主管部门转办、委托以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计划及工作需要,对学校及其各部门、二级学院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等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及意见建议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审计室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由审计室审签:
(一)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基建、装修、修缮工程;
(二)工程变更签证;
(三)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
(四)合作办学协议或合同的签订:
(五)其它需要审签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学校或相关部门涉及到财经、招(投)标、招聘、招生、大学录取通知书印制等方面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紧急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监督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可作为我校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审计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室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以及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填写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也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领导审批;
(七)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室书面提出;
(九)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或对整改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十)审计事项结束后,清理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参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审核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部门向审计室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申请时应提供工程预算造价表、施工设计图等材料。项目部门的负责人应对工程预算认真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审计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日完成项目的审核。在审核期间,内审人员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该有关人员或要求补全有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审计室不予受理。有关人员对内审人员的询问不予答复或迟延答复、以及补充有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审计室应以《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定额、市场询价为依据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审计室提出的审核意见,项目承办部门有异议的应提供有关依据及材料。审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审,认为该异议合理合规且有充分依据的,应予采纳;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依据及材料的,不予采纳。
(五)达到招标条件,应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
(六)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签证事项的,应事先报审计室审签,并向校外有关部门报批。
(七)施工结束后,应由使用部门、后勤处、审计室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项目的审核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采购部门向审计室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申请时应提供采购清单等材料。采购清单应有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等信息。采购部门负责人应对预算认真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审计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日完成项目的审核。在审核期间,内审人员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申请部门有关人员或要求申请部门补全有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部门有关人员对内审人员的询问不予或迟延答复、以及补充有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对审计室提出的审核意见,采购部门有异议的应提供有关依据及材料。审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该异议合理合规且有充分依据的,应予采纳;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采购部门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依据及材料的,不予采纳。
(四)达到招标条件,应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组织处理或提请纪检、监督部门经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核结果实行约谈制度。
审计室在学校所有项目审核的过程中,发现送审金额虚高的(审减金额为送审金额30%以上50%以下),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该项目经办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做谈话记录;送审金额严重虚高的(审减金额为送审金额50%以上,含50%),由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对该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做谈话记录;审减金额为送审金额100%以上,(含100%),由校党政负责人对该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做谈话记录。
审计室在学校所有项目变更签证审核的过程中,发现变更签证金额超过原项目金额20%以上50%以下,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该项目经办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做谈话记录;变更签证金额超过超过原项目金额50%以上(含50%),由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对该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做谈话记录;变更签证金额超过超过原项目金额100%以上(含100%),由校党政负责人对该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做谈话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制定的原《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资金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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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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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
业务主管
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审计室意见 |
副主任意见: |
主任意见: |
财务处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分管副校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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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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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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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同(协议)初审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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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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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
监察室(审计室)意见 |
副主任意见: |
主任意见: |
财务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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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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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校长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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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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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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