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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办法
2014-12-09 00:00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广西教育厅《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党政齐抓共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党内外监督作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层层签订责任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落实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源头防治腐败,深化作风建设,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抓班子带队伍等五个方面责任。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时部署落实、同时检查考核、同时奖励惩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第五条 学校党政正职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定,及时传达,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付诸实施。每年部署学校工作时,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纪委及有关部门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的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教意识。

(三)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应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主讲廉政党课或作专题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全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廉政学习全年不少于4次。

(七)健全和完善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部署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经常听取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在机构、编制、人员,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配备,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六条 学校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

(二)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限期改进。

第七条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责任内容: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正风风暴”行动,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每年制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计划。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按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肃执纪,组织调查处理全校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认真查处违纪案件,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认真完成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协助校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协助推进校务、院务公开工作,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五)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对学校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探索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六)对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招生录取、学生资助、干部人事、后勤服务、校企合作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的党委、党总支、支部及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

(一)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党纪、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保证上级和本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三)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财务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科研项目管理、招生考试、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出境出国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负责开好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师生职工的监督。

(五)发现本部门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有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应及时谈话、敲警钟;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六)每年年底书面向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七)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校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上级部门负责;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考核。

第十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一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依据年初签订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规定的责任内容进行,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实行量化打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撰写廉政总结、自查、自评分、民主评议、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目标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度。凡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四)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显著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适当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分管领导对其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学校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或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部门(学院)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教育、不纠正、不处理的;

(三)挥霍浪费国有资产,违反规定滥发钱物,用公款旅游、变相搞活动、大吃大喝的;

(四)领导班子纪律松懈、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民主生活不正常,管理不严格的;

(五)其它集体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学院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学院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八)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2000年印发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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